政 策 法 规>>>>>>>优惠规定

 

   返 回 首 页

     
优惠规定之一

中共琼山市委 琼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鼓励国内外客商到我市投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投资领域。

除国家禁止投资的特殊行业外,外商可以在我市三大产业中的任何领域投资,鼓励资金重点投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旅游景区以及生态农业、创汇农业,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第二条 地价优惠。

1、凡是以地补偿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者可优先选择补偿用地,地租优惠40%;投资公路、垃圾污水处理、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占地免收地租;

2、凡投资工业项目的,地租优惠40%至60%,其中府城地区优惠40%,其它乡镇优惠60%(桂林洋开发区除外),属于省级以上的高科技等工业项目,免收地租,并优先报批;

3、高效农业、生态农业、山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地租优惠20%,并免收水源费、农田水利占用补偿费,高附加值的农副产业加工项目,地租优惠50%;

4、凡在旅游规划区内的旅游项目,地租优惠30%,在火山口风景区和红树林风景区内的旅游项目,再优惠5%,在上述两个风景区内成片开发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占地免收地租。

第三条 税费优惠。

1、凡在我市投资的企业,属于原办企业的,缴入本市地方库的企业所得税由市政府核定基数,除体制上缴省的部分以外,超出基数部分由市财政返还50%;属于新办企业的,享受海南省的税收优惠期满后,缴入本市地方库的企业所得税中除体制上缴省的部分以外,由市财政返还50%。

2、市政配套费按不同行业实行优惠:投资基础设施和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的企业,属于营业性质的,优惠50%,属于非营业性质的可免收。投资工业项目的,优惠50%,并免收市政府原规定的一切费用;从事生态农业、创汇农业和农业综合开发的企业,优惠80%;旅游项目优惠40%,属于火山口风景区和红树林风景区内的旅游项目,优惠50%。

第四条 投资移民。

1、凡在我市境内每投入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固定资产,经市经济合作局核准后,给予“农转非”指标1个或迁入1名城镇居民落户,最多可安排20个移民指标。

2、凡购买市内每60平方米商品房的投资者,享受前款优惠。

第五条 优质服务。

1、建立统一受理窗口,所有外资企业和内联项目均由市经济合作局统一受理报批,从投资者交齐各种材料之日起,五天内讨论报批;

2、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凡是办理投资手续的部门,均实行窗口服务制和社会承诺制,市计统局、环保局、规划土地管理局等主要职能部门,应从投资者交齐材料之日起,分别于两天、三天和一个月内办妥各种投资审(报)批手续;

3、建立治安保障制度,由市公安机关与投资者签订治安包干合同,凡属治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由治安包干单位负责赔偿;

4、建立行政监督制度,凡是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发现政府公务员有违规行为,均可向市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条 帮扶机构。

1、建立企业帮扶办公会议制度,该会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直接负责,凡投资者在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市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均可向帮扶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合作局)提出,市政府七天内将组织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2、建立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由市四套班子领导跟踪服务重点项目,及时解决各种难题。本规定由市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过去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优惠规定之二

琼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规定

为了严格行政执法,使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促进琼山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本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精读具体条文,领会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行政执法素质,依法行政。

二、行政执法部门要大力宣传本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让全体公民领会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准借执法名义,以权谋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对企业或业主吃、拿、卡、要,索取或收受执法对象的财物,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执行国家税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坚决制止借执法的名义对企业和业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执法单位的收费、罚没标准和项目每年1月抄报市政府备案。

五、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纪律。执法人员必须着装和持证上岗。除正常执法外,凡有罚没执法的,须报执法单位责任人批准,查处企业重大问题必须由执法单位责任人带队。如发现因执法人员谋取私利造成执法失误,除追究执法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执法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六、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提高鉴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杜绝执法的随意性。

七、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执法单位要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和收据,不准设立单位小金库,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执法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八、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要正确处理执法与保护、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善于掌握执法的“度”,即既要严格执法,又要保护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和业主的发展。

九、市政府不定期派出明查暗访小组,了解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情况,定期听取企业和业主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十、设立市长行政执法专用举报电话(5886287),受理企业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投诉。凡接到企业或业主的举报电话由市政府领导批示,转监察机关查处。

十一、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优惠规定之三

琼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稳妥实施项目推进战略,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统一受理窗口。

1、凡涉及征地或承包、租赁土地和购买、租赁房屋场地的投资项目均由市经济合作局统一受理。

2、市经济合作局从收到投资者的项目文件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市直相关部门和业主实地考察,根据产业政策及城市规划要求,拟定初审意见并报送市政府审批。

二、实行项目会审制度。

1、每周二为项目会审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对受理的项目联合会审批,由市经济合作局行文批复投资者。

2、对通过联合会审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立项、环保、规划、征地、营业等相关手续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三、实行社会承诺制度。

1、在收到经济合作局的批文及投资者交齐的项目有关文件之日起,市计划统计局、环境资源局及其他项目审批有关部门须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立项和环保等相关手续(重大项目单列)。

2、市规划土地局在收到市经济合作局的批文等有关文件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完项目用地手续。

四、实行跟踪服务制度。

1、实行项目联络制度,市四套班子领导负责市级重点项目的联系和服务,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所有外引内联项目的联系、服务和统计。

2、实行社会治安赔偿制度,由市公安机关与投资者签订治安包干合同,凡属治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治安包干单位负责赔偿。

五、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1、市经济合作局对已审批的项目负责敦促投资者按计划投入资金、按时报送投资和经营报表,并跟踪服务项目投资的全过程。

2、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投资经营过程中各行政部门是否依法行政。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优惠规定之四

中共琼山市委 琼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若干规定

为了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第三产业,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重点

1、投资少、收效快、效益好、就业容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主要是旅游业、商业批发市场、对外贸易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服装加工和文化卫生事业。

2、与科技进步相关的行业,主要是咨询业、信息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

3、农村中的第三产业,主要是农村小城镇建设、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农副产品运销企业。

4、对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科学研究事业、教育事业和公用事业等。

二、投资主体

1、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直接投资国家法律允许的第三产业。

2、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干预投资者的正常投资和经营。

三、投资服务

1、对于涉及到征地或转让土地的投资项目,市规划土地局分别于30个工作日或15个工作日内办妥土地征用或转让手续。

2、对于租赁经营的企业(项目),市直相关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办妥企业所需的证、照手续。

3、实行窗口服务制和社会承诺制,为企业投资提供高效服务。

四、投资优惠

1、凡投资第三产业的企业(项目),在地价、市政配套费和税收等方面享受市委市政府所规定的优惠政策(见琼党发[1998]12号)。

2、凡投资第三产业的企业(项目),在水、电、消防、人防、卫生防疫、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收费按国家或省政府所规定的最低档次收取。

3、金融部门对第三产业的重点企业(项目)要在资金上给予扶持。

五、投资保障

1、坚持亮证收费原则,企业有权拒付不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

2、坚持重教轻罚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

3、坚持治安赔偿原则,由投资经营者与公安机关签定社会治安包干合同,因社会治安造成的损失由包干单位负责赔偿。

4、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该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问题负主要责任。

六、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琼山市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优惠规定之五

琼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确保外引内联重点项目实施的通知

确定并抓好外引内联重点项目,是加速我市发展生态型、城郊型、外向型经济,改善基础设施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强我市经济实力的一项举措。市政府根据全市的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需要,每年确定一批市给外引内联重点项目(各年度项目目录另行公布)。为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尽快投入生产经营,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年度的外引内联重点项目由市经济合作局商计划统计局筛选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二、在省政府下达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内,对重点项目(包括其子项目)且资金落实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所需土地。

三、经依法按权限批准的重点项目用地,按有关规定交清全部税费后,土地部门限一具月内发给用地红线图并转报省土地管理部门,跟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对确有困难不能一次交清全部地价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缓期一目的地缴交。

四、属重点项目需办理的受理、环保、立项、报建、营业证照等手续,凡文件齐全的,实行一次性批结制度,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优先审批。

五、对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的重点项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有困难时,市政府协调金融部门给予积极扶持。

六、重点项目企业可视其对外业务需要,外事部门要优先予以办理出国护照或赴港签证,凡申报材料齐全且合格者,2天内办完送签手续。

七、重点项目实施中在用水、用电和通讯发生困难时,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安排解决。

八、公安部门要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行社会治安承诺制;根据重点项目企业需要,可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社会治安联络点或委派经济警察人员。

九、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授权市监察局、市物价局联合向重点项目单位发放企业收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如实登记所收款项并签名盖章,以备检查。

十、市政府建立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度和市长专线电话,电话号码:65884012、65884152。市经济合作局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联络、统计、调研、协调等事项。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重点项目负责人会议,研究解决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文章出处: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政府
文章作者:海南省琼山市公共信息网络中心

Copyright © 2002 琼山市公共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