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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鼓励国内外客商到我市投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投资领域。
除国家禁止投资的特殊行业外,外商可以在我市三大产业中的任何领域投资,鼓励资金重点投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旅游景区以及生态农业、创汇农业,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第二条
地价优惠。
1、凡是以地补偿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者可优先选择补偿用地,地租优惠40%;投资公路、垃圾污水处理、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占地免收地租;
2、凡投资工业项目的,地租优惠40%至60%,其中府城地区优惠40%,其它乡镇优惠60%(桂林洋开发区除外),属于省级以上的高科技等工业项目,免收地租,并优先报批;
3、高效农业、生态农业、山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地租优惠20%,并免收水源费、农田水利占用补偿费,高附加值的农副产业加工项目,地租优惠50%;
4、凡在旅游规划区内的旅游项目,地租优惠30%,在火山口风景区和红树林风景区内的旅游项目,再优惠5%,在上述两个风景区内成片开发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占地免收地租。
第三条
税费优惠。
1、凡在我市投资的企业,属于原办企业的,缴入本市地方库的企业所得税由市政府核定基数,除体制上缴省的部分以外,超出基数部分由市财政返还50%;属于新办企业的,享受海南省的税收优惠期满后,缴入本市地方库的企业所得税中除体制上缴省的部分以外,由市财政返还50%。
2、市政配套费按不同行业实行优惠:投资基础设施和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的企业,属于营业性质的,优惠50%,属于非营业性质的可免收。投资工业项目的,优惠50%,并免收市政府原规定的一切费用;从事生态农业、创汇农业和农业综合开发的企业,优惠80%;旅游项目优惠40%,属于火山口风景区和红树林风景区内的旅游项目,优惠50%。
第四条
投资移民。
1、凡在我市境内每投入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固定资产,经市经济合作局核准后,给予“农转非”指标1个或迁入1名城镇居民落户,最多可安排20个移民指标。
2、凡购买市内每60平方米商品房的投资者,享受前款优惠。
第五条
优质服务。
1、建立统一受理窗口,所有外资企业和内联项目均由市经济合作局统一受理报批,从投资者交齐各种材料之日起,五天内讨论报批;
2、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凡是办理投资手续的部门,均实行窗口服务制和社会承诺制,市计统局、环保局、规划土地管理局等主要职能部门,应从投资者交齐材料之日起,分别于两天、三天和一个月内办妥各种投资审(报)批手续;
3、建立治安保障制度,由市公安机关与投资者签订治安包干合同,凡属治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由治安包干单位负责赔偿;
4、建立行政监督制度,凡是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发现政府公务员有违规行为,均可向市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条
帮扶机构。
1、建立企业帮扶办公会议制度,该会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直接负责,凡投资者在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市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均可向帮扶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合作局)提出,市政府七天内将组织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2、建立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由市四套班子领导跟踪服务重点项目,及时解决各种难题。本规定由市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过去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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